以下是评标过程中未按要求进行澄清的典型案例,综合多个权威来源整理如下:
一、未要求澄清导致实质性内容偏差
- 广安市十名评标专家案例
2022年,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中“等不同规格”是否包含特定参数未要求澄清,直接否决相关投标,后经查该参数属于实质性内容。
- 南充市七名评标专家案例
2017年,专家发现投标人报价低于控制价85%,但未要求其说明原因,导致低于成本价中标。该行为违反《招投标法》第七十一条,2021年4月专家被禁6个月参与评标。
二、对非实质性内容过度澄清
- 宜宾市项目案例
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中“标配”表述未要求澄清,后因供应商补充说明为标配而改变实质性内容,相当于要求二次投标,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七条。
- 屏山县项目案例
9名专家未要求投标人澄清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的技术参数,导致评标错误。虽未明确提及是否超出范围,但违反了《四川省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第11条。
三、其他违规情形
- 资质证书过期未澄清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资质证书过期后,部分专家仍要求澄清,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9条,资质过期属于明显不符合条件,无需澄清。
- 新冠肺炎期间的特殊情形
2020年某地采购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在特殊时期要求供应商补充人员配置,但未遵循法定程序,被认定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
四、处理结果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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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罚 :上述案例中,相关专家均因未按要求澄清或滥用澄清权受到处罚,包括禁评6个月、禁止参与评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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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建议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把控澄清范围,避免因信息传递不当影响评标结果,同时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实质性内容。
以上案例均源于权威部门调查或公开通报,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