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标过程中,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操作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具体如下:
一、允许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允许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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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不明确 :投标文件中表述模糊、评委无法准确理解的内容(如质保期具体年限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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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投标文件中对相同问题存在前后矛盾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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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 :如单价与总价计算不符、小数点错位等。
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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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澄清 :投标人不得主动要求澄清或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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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示或诱导 :评标委员会不得通过暗示性或诱导性提问引导投标人作出特定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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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实质性内容 :澄清内容不得超出原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其实质性条款。
三、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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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且投标人需以书面形式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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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限制 :需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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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确认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需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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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变投标文件范围 :澄清内容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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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响应视为无效 :投标文件未回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时,招标人可拒绝其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使其成为有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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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原则 :若投标文件中数字与文字表述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单价与总价矛盾时,以单价为准。
通过以上规范,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合法性,防止投标人通过不当手段影响评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