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规定,综合相关搜索结果分析如下:
一、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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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且不得以法定代表人变更、内部流程或等待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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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结算依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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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论不直接作为结算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门审核结果(非审计结论)是工程价款的法定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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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优先性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当事人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法院应以此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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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结论的性质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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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性质 :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行为,其约束力针对被审计单位(如政府投资方),而非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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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依据的法定情形 :仅当合同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无效时,审计结论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三、其他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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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的差异 :如上海市、北京市等地方性法规曾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需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表示此类规定超出地方立法权限,自2019年4月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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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期限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最长不得超过60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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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审计结论通常不直接作为结算依据,合同条款具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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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 :需以财政部门审核结果为结算依据,审计结论仅作为监督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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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若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结算,则可能被法院认可。
以上分析综合了国务院令、财政部通知、地方性法规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为判断结算依据提供了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