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计结果并非工程结算的直接依据,而是对工程造价进行事后监督和鉴证的结果。具体说明如下:
一、审计性质与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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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行为
政府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的审计属于行政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执行,具有强制性和非合同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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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审计结论不影响建设单位和承建人之间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审计仅作为第三方监督手段。
二、审计与结算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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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结算依据
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否则审计结论不能直接作为工程价款的支付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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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前置或后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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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计 :在工程竣工前进行,主要审查工程量、施工产值、预算成本等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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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审计 :在工程竣工后进行,重点审核竣工质量、未完工程预提费用及经济往来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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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算依据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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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优先
工程结算应优先以施工合同条款为依据,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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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的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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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可作为工程造价的参考,帮助发现结算中的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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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需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处理方式(如调整结算金额、工期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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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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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与合同冲突 :若审计结论与合同价款存在差异,需结合合同约定、工程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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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工程的审计 :对于未完成工程,审计可能暂不涉及具体结算,需待工程竣工后统一审计。
总结
工程结算审计是确保工程造价合理性的重要环节,但其结果需结合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应用,不能直接替代合同作为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