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一规定明确了民法典的核心保护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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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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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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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保护个人身份标识及精神利益,禁止侮辱、诽谤、侵犯隐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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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权 :涵盖名誉权、隐私权等,维护个人精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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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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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权 :禁止性骚扰、诬告陷害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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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权 :保障公民住宅不受非法搜查或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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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是经济活动的基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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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 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等,保障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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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 保护合同关系中的请求权,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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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激励创新与文化发展。
三、其他合法权益
民法典还扩展了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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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益
- 通过合同自由原则保护交易安全,明确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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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
- 规定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原则,保障财产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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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权益
- 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及探视权等。
四、法律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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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 :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方式救济权利受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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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司法保护 :权利人可请求行政机关介入或通过法院、仲裁机构**。
特殊群体保护
民法典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给予倾斜保护,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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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地位,离婚时财产分割优先考虑女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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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性财产(如养老金、医疗救助)受特别保护。
通过以上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民法典构建了系统全面的权益保障体系,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