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地方查案的部门主要由县衙承担,具体职能和机构设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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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衙作为核心机构
县令或知县是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同时兼管司法审判。例如,清末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即由余杭知县刘锡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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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职能人员
县衙内设有巡守、捕快等人员,负责日常治安维护和初步案件抓捕,类似现代警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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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司法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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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主要处理重大案件或复核地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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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县衙则侧重于日常案件审理和基层司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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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古代地方查案以县衙为核心,县令/知县为主导,辅以巡守等基层执法人员,形成中央与地方分权的司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