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查案的部门主要包括中央的三法司和地方的司法机关,以及特别司法机关厂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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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三法司:
- 刑部: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刑部负责审理全国的上诉案件、审核地方重案要案、审理中央各部门案件。刑部的职责包括调查取证、适用法律条文、权衡罪责轻重,并给出公正的判决。
- 都察院:主要负责司法监察,对刑部和大理寺审理、复核过的案件有纠举的权力。都察院的都御史可以与刑部尚书和大理寺卿共同审理重大案件。
- 大理寺:专管复核而不掌审判,对刑部审理的案件进行复核,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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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机关:
- 提刑按察司:地方司法系统的核心,负责审理地方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 府、州、县:地方行政单位,其长官如知府、知州、知县等也负责审理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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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司法机关厂卫:
- 锦衣卫:设有南、北镇抚司,北司掌诏狱,直接对皇帝负责,处理政治案件等特殊案件;南司掌锦衣卫本卫刑名。
- 东厂:由宦官掌管,权力包括缉事、告劾、缉捕、监禁、审讯等,主要处理政治案件和特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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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参与司法审判的机构:
- 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工部:在重大案件中,这些部门的官员会参与会审和朝审案件的复核。
- 通政使司、六科: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和朝审案件的复核,并负责受理特定类型的案件。
这些部门共同构成了明朝严密复杂的司法体系,确保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