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供暖时间通常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但部分地区会根据气温灵活调整,例如哈尔滨供暖期为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新疆为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且连续5日平均气温低于5℃可提前供暖、低于8℃可延迟停暖。
国家规定的供暖起始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终止时间为次年3月15日,覆盖北方大部分地区。但实际执行中会结合地理环境与气候差异调整,如东北严寒地区供暖期更长,哈尔滨提前至10月20日开始,新疆延长至次年4月15日。当气象条件达到规定标准时,政府可灵活调整供暖周期:若规定供暖日前连续5天日均气温低于5℃,则提前启动供暖;若供暖结束后仍有寒潮,且连续5天日均温度低于8℃,供暖将延迟至天气转暖。除统一标准外,北方各省市均以市级政府发布的官方通告为准。
传统集体供暖采用按面积收费模式,虽资源整合度高且节能,但用户对温度与时间的控制权受限;近年分户计量收费模式逐步推广,用户可按实际能耗付费,兼顾公平与节能效益。值得注意的是,南方可通过空调等设备自行采暖,不存在统一供暖机制。不同区域的供暖标准受气候、能源结构及政策导向影响,具体时间应以地方政府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