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作为基层治理的核心力量,其任职资格有严格限制,明确规定了九类人员不得担任村干部,包括政治立场不坚定者、违法犯罪人员、破坏集体利益者、涉黑涉恶势力、失信被执行人等,以确保基层组织的纯洁性和公信力。
- 政治立场不坚定者:包括诋毁党的政策、阳奉阴违执行决策的“两面人”,以及散布不当言论者,这类人员会破坏基层稳定。
- 受过刑事处罚者: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员不得任职,以维护基层组织的法律权威。
- 危害集体利益者:侵占集体资产、破坏经营秩序的行为直接损害村民权益,必须排除。
- 涉黑涉恶及“村霸”:此类人员干扰基层事务,威胁村民安全,严禁进入村干部队伍。
- 非法宗教活动组织者:利用宗教、宗族势力干预公共事务的,不符合基层治理要求。
- 失信被执行人: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者,缺乏诚信基础,无法胜任公共服务职责。
- 违反党纪国法者: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调查的人员,不得继续任职。
- 煽动非法**者:长期组织非正常**,扰乱社会秩序,不符合村干部条件。
- 道德品行低劣者:包括参与黄赌毒、不履行赡养义务等行为,影响基层形象。
村干部的选拔必须严格把关,确保人选政治可靠、遵纪守法、群众认可,才能有效推动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