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支付补偿金,需根据用人单位是否维持或提高原条件续签劳动合同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一、一般情形需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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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维持或提高原条件续签
若用人单位未明确新合同条件或单方降低工资、取消岗位等,劳动者拒绝续签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工作年限×月工资(月工资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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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动终止合同
除上述情形外,若用人单位因破产、吊销执照、提前解散等法定原因终止合同,或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均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无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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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条件续签
若用人单位明确承诺续签且条件不低于原合同(如工资、岗位等),劳动者拒绝续签时,无需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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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提出终止且单位无过错
若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如主动辞职、协商一致解除)导致合同终止,且单位无违法行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
三、计算标准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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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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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 :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超过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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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 :经济补偿金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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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合同(如未支付工资、未缴社保等),劳动者可主张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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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不可同时主张,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