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辞退员工后又撤回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通知形式,员工有权拒绝或接受公司的新决定,且双方需通过协商明确劳动合同变更内容。这一过程中涉及劳动法规定、协商机制及权益保障问题,员工需谨慎应对以避免后续纠纷。
口头辞退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若公司仅通过口头、电话等方式告知辞退,员工可要求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件。若公司后续反悔,只要未正式送达解除通知,劳动关系仍视为存续,员工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已发出的书面辞退通知不可单方撤销。若用人单位已通过书面形式(包括邮件、公告等)明确解除劳动关系,该决定即时产生法律效力。除非员工同意撤销辞退决定并签署新的协议,否则公司无权单方面撤回。此时员工可选择接受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次协商需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若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就薪资、岗位、工作内容等变更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未形成书面记录的口头约定易引发争议,员工需特别注意保留协商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等),避免公司再次单方面变更劳动条件。
遇到此类情形,员工需立即核查公司通知形式及自身权益状态。若已收到有效辞退通知,可依法主张权益;若公司撤回决定且双方达成一致,应通过书面形式固定协商结果。必要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