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计算通常遵循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原则,具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键计算要素包含月工资基数界定、补偿年限折算规则、社平工资三倍上限**,特殊情况需结合协商或诉讼判定。
核心计算规则分三步实施:
- 确定月工资基数:以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若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标准计算且补偿年限不超12年。
- 核算补偿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例如工作3年7个月,补偿4个月工资。
- 特殊情形处理: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补偿金;协商一致解除可高于法定标准,但需书面约定。
计算案例演示:某员工月均工资15000元,当地社平工资三倍为18000元,工作年限4年3个月。因工资未超三倍上限,补偿金为4.5个月工资(4年按4个月,3个月按0.5个月),总计67500元。若工资为20000元且超过三倍上限,则基数按18000元计算,补偿年限上限12年。
建议被裁员工留存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等证据,若对企业补偿方案存疑,可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或申请仲裁。经济补偿与赔偿金属不同法律概念,需根据裁员合法性确认适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