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这一权利的核心在于保障长期稳定就业,但需满足“连续工作十年”“双方同意续签”“劳动者主动提出”三大条件。若企业违法拒签,需支付双倍工资直至合同签订或劳动关系终止(最长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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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连续工作满十年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基础条件,且工作年限必须“不间断”。若企业通过中断用工(如要求辞职后重新聘用)规避责任,属于恶意行为,法律仍认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
劳动者主动权
符合条件时,劳动者只需提出申请,企业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除非劳动者自愿选择固定期限。但合同仍可依法解除,如员工严重违纪、企业破产等情形。 -
常见误区澄清
无固定期限合同≠“铁饭碗”,双方仍可协商解除或依法终止。试用期、经济补偿标准等与其他合同类型一致,但裁员时企业需优先留用此类员工。
提示:劳动者应保留工资流水、社保记录等证明连续工作年限,遇企业拒签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企业则需避免“规避操作”,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