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司法时间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司法时间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公司法律关系中各类时间节点的计算方式及法律效力,‌核心亮点包括诉讼时效调整、股东权利行使期限、公司决议撤销时限、出资纠纷处理规则以及清算期间法律时效的特殊处理‌,为企业合规运营和纠纷解决提供统一指引。

一、诉讼时效调整为三年
涉及公司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确认等纠纷的诉讼时效统一延长至三年,与《民法典》普通诉讼时效保持一致,降低权利人因时限过短丧失救济的风险。

二、股东权利行使期限细化
股东知情权诉讼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后一年内主张;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时限为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逾期将丧失撤销权。

三、公司决议撤销时限起算明确
若股东因非自身原因未参加决议会议,撤销时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决议作出后一年,平衡效率与公平。

四、出资纠纷处理规则完善
对于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的纠纷,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资瑕疵之日起三年;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补足出资不受时效限制。

五、清算期间法律时效特殊处理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效中断,清算组应将已知债权通知债权人;未通知的债权可在公司注销后两年内主张,但超过二十年不予保护。

企业及股东应重点关注上述时间节点的法律规定,及时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权益受损。涉及公司治理、股权纠纷等事项时,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意见,确保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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