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达的若干规定是民事诉讼中确保司法文书有效传递的核心规范,明确六种送达方式的法律效力,强化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并创新电子送达等高效手段以兼顾程序公正与效率。以下是关键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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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的法律效力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及公告送达均具法律效力。例如,法院专递邮寄送达与法院直接送达效力等同,而公告送达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报刊刊登,满60日即视为送达。涉外案件中,若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附回证即可生效。 -
送达地址确认的强制性
当事人需在起诉或答辩时提供准确送达地址并签署确认书。拒绝提供的,法院将以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工商登记地址为送达依据。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导致送达失败的,由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电子送达与创新实践
传真、电子邮件等可确认收悉的方式可作为送达补充,但需当事人明确同意。部分法院试点短信推送、司法平台在线签收等数字化手段,提升效率的同时需确保送达凭证完整留存。 -
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法人文书可由法定代表人、收发室签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法定代理人签收。留置送达需见证人记录拒收过程,涉外送达则需遵循国际条约或司法协助协定。
提示:当事人应主动配合送达程序,避免因地址不明或拒收导致诉讼权利受限。法院亦需严格遵循规定,平衡效率与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