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旨在全面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明确赔偿范围、标准及程序,尤其强调对“直接损失”的合理界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以及征收补偿权益的底线保障,体现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精准监督与实质化解争议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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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界定赔偿范畴
司法解释明确“直接损失”包括存款利息、**利息、机动车停运损失等实际损失,并规定违法征收的赔偿不得低于法定补偿标准,确保当事人权益最大化。财产损害以损害发生时市场价格计算,不足部分可采取其他合理方式弥补。 -
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
首次细化精神损害赔偿的履行方式,如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责令赔礼道歉或支付抚慰金,并明确“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如非法拘禁超6个月、轻伤以上伤残等),强化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
优化诉讼程序与主体资格
扩大原告范围,涵盖继承人、支付医疗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并与《民法典》衔接;明确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如被告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时),降低**门槛。 -
强化司法监督与实质化解争议
要求法院对赔偿方式、数额等作出明确判决,避免程序空转;针对共同侵权行为,允许一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划分公私责任,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提示:该规定自2022年5月1日施行,适用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高发争议领域,当事人需注意两年请求时效,并善用举证规则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