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40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该条款是关于破产抵销权及其限制的核心规定,旨在确保债权债务关系的公平清理,同时避免不当抵销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破产抵销权的适用条件

  1. 时间限制:抵销权仅适用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负的债务。
  2. 范围限制:特定情形下,某些债务不得抵销,例如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债务。

破产抵销权的限制

  1. 禁止抵销的情形
    • 债务人已知自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2. 管理人审查权:管理人有权对债权人提出的抵销主张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提起诉讼。

实际意义

破产抵销权制度在破产程序中具有重要作用,不仅简化了债权债务的清理流程,还通过公平分配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性规定有效防止了债务人或个别债权人利用抵销权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提示

若涉及破产抵销权,债权人需注意主张抵销的时间及条件,以免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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