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的不得个别清偿规定是指: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所有债务必须按法定顺序集体清偿,禁止单独向某个债权人优先偿付。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防止资产被恶意转移,是破产程序的核心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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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不得个别清偿的核心是维护"债权人平等原则"。若允许个别清偿,可能导致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尤其是小额债权人)。例如:濒临破产的公司若突击偿还关联方债务,将直接减少剩余资产分配额度。 -
适用范围
- 时间范围: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即生效,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所有程序
- 主体范围:涵盖债务人(企业)、债权人及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如银行)
- 例外情形: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维系基本经营的必要支出(如水电费)等法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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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 清偿行为无效:违反规定的个别清偿可由管理人撤销
- 追回财产:已转移资产须返还至破产财产池
- 责任追究:恶意串通者可能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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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 债权人需及时申报债权,而非私下催收
- 债务人不得在破产前"突击还款"
- 职工工资、社保等法定优先债权仍受特殊保护
该规定通过刚性约束实现"公平清偿"与"资产保值"双重目标,债权人应主动申报债权,债务人需停止一切选择性偿付行为,共同配合破产程序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