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法人的成立日期。这一条款确立了营业执照作为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双重凭证地位,并以签发日为法人权利义务的起始时间点,为市场主体设立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需通过登记机关审核,符合条件后颁发营业执照。该证件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格式,包含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不仅是法人合法性的“身份证”,明确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更是经营范围的“边界线”,超出核准内容的经营活动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例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煤炭公司虽可签订合同,但实际开采行为仍需专项许可。
签发日作为成立日期具有强制性,即使法人实际运营早于该日期,其主体资格仍以签发日为准。这一规定避免了因登记流程延迟导致的争议,例如法院判例中,登记机关因超期发照需赔偿企业损失。电子营业执照的普及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正逐步提升该条款的执行效率与防伪能力。
总结来看,第七十八条通过规范营业执照的签发与效力,平衡了行政效率与交易安全。企业在经营中需确保证照信息真实有效,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以匹配业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