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细则

企业《破产法》细则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涵盖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及特殊规定:

一、实体规范

  1. 破产条件

    企业法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申请破产。

  2. 破产财产管理

    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及法定补偿金,再按顺序清偿担保债权和其他债务。

  3. 特殊债务优先受偿

    破产人此前欠职工的特定债务,在清偿顺序中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二、程序规范

  1. 管辖与受理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可申请破产,法院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

    债权人会议全权处理破产事务,债务人可申请重整或和解,需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并签订协议。

  3. 破产清算程序

    包括清算组成立、财产变价、债务清偿等步骤,清算组由法院指定或债权人委员会组成。

三、特殊规定

  1. 金融机构破产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对金融机构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并可中止相关诉讼或执行程序。

  2. 历史遗留问题

    国有企业破产按国务院规定办理,其他组织破产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程序。

  3. 法律衔接

    2007年新法废止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但保留了核心框架,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债务仍按原规定处理。

四、附则

  • 生效时间 :2007年6月1日,明确新旧法衔接。

  • 职工权益保障 :法院审理时需保障职工就业及基本生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以上细则综合了《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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