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细则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涵盖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及特殊规定:
一、实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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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条件
企业法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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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管理
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及法定补偿金,再按顺序清偿担保债权和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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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债务优先受偿
破产人此前欠职工的特定债务,在清偿顺序中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二、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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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与受理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可申请破产,法院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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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与和解
债权人会议全权处理破产事务,债务人可申请重整或和解,需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并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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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
包括清算组成立、财产变价、债务清偿等步骤,清算组由法院指定或债权人委员会组成。
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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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破产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对金融机构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并可中止相关诉讼或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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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问题
国有企业破产按国务院规定办理,其他组织破产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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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衔接
2007年新法废止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但保留了核心框架,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债务仍按原规定处理。
四、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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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2007年6月1日,明确新旧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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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权益保障 :法院审理时需保障职工就业及基本生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以上细则综合了《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