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7条主要涉及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适用规则,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破产案件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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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破产申请受理法院对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具有专属管辖权,但仲裁条款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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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
若受理法院对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无管辖权,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向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二、管辖权转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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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提审或指定管辖
第47条第3款规定,破产法院对特定案件无管辖权时,可报请上级法院提审,或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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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法院审理权限
上级法院提审或指定管辖后,下级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承接案件审理。
三、特殊案件处理
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仍应向原生效裁判文书法院起诉,而非破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