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企业破产清算时,《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 ‌①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但6个月内工资社保除外);‌②管理人有权撤销破产前1年内的个别清偿‌;‌③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需优先采用公开竞价方式‌。以下是具体说明:

  1. 担保债权的优先性
    担保物权(如房产抵押、设备质押)的债权人可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但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社保等费用,若发生在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可优先于担保债权清偿,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

  2. 恶意清偿的撤销权
    破产前1年内,若债务人明知资不抵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如突击还款给关联方),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追回财产纳入破产分配,避免资产流失。

  3. 财产处置的透明度要求
    债务人财产拍卖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公开进行,原则上采用价高者得模式。例外情形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防止暗箱操作损害债权人利益。

提示‌:企业面临债务危机时,需谨慎处理资产处置与债务清偿,避免因程序违规导致法律风险。债权人应及时申报债权并关注管理人公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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