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下:
一、核心内容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二、具体规定
-
债权提前到期
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未到期的债权均视为已到期,需纳入破产程序申报和清偿。 例如:正邦转债若公司重整受理,将提前到期。
-
停止计息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仅计算至破产程序终结时的利息。
三、法律依据
该条款旨在实现破产程序的概括式集体清偿,避免因债权未到期导致清偿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下:
一、核心内容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二、具体规定
债权提前到期
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未到期的债权均视为已到期,需纳入破产程序申报和清偿。 例如:正邦转债若公司重整受理,将提前到期。
停止计息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仅计算至破产程序终结时的利息。
三、法律依据
该条款旨在实现破产程序的概括式集体清偿,避免因债权未到期导致清偿遗漏。
《安全生产法》第44条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 劳动防护用品的重要性: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免受伤害的最后一道防线。它们可以有效减少事故发生时对从业人员的伤害程度,甚至在关键时刻挽救生命。 2. 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为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核心在于明确合同解除异议权的行使期限及法律后果:若一方未在约定或法定的3个月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并起诉,法院将不予支持其异议主张。但实践中争议焦点在于,该条款是否以解除方具备法定或约定解除权为前提,不同法院对此存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立场分歧。 异议期的双重作用 第24条规定,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的异议权受期限限制:有约定从约定
《合同法 》第44条对应《民法典 》的核心规定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需批准/登记的依其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合同生效时间及例外情形,关键亮点包括 :合同生效即产生法律约束力、效力涵盖当事人及第三人、违反合同需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生效时间 合同原则上从成立时生效,除非法律要求特殊手续(如批准、登记)。例如房屋买卖合同需办理过户登记,此时登记完成才生效。
建工司法解释第44条主要规定了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和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心规定 实际施工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其债权实现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关键条件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需证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未履行向发包人主张到期债权或相关从权利的义务
《反诈法》第44条最新司法解释明确: 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处置以“原路返还”为原则 ,紧急止付覆盖范围扩大至第三方支付账户 ,对“善意取得”诈骗资金的情形需提供充分证据链 。以下为关键要点解析: 涉案资金处置规则细化 司法解释强调,对权属明确的诈骗资金应优先返还受害人(原路返还),若无法溯源则依法收缴。金融机构需在72小时内完成冻结资金流向核查,避免因程序拖延导致资金转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若主债务诉讼时效已届满且保证人未主张时效抗辩,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时效规定驳回债权人的请求。 该条款的核心在于保护债权人权益 ,同时限制法院过度干预 ,确保保证责任的公平履行。 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仍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但保证人有权主动提出时效抗辩。若保证人未提出,法院不能代替其行使这一权利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7条主要涉及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适用规则,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破产案件集中管辖 专属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破产申请受理法院对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具有专属管辖权,但仲裁条款效力不受影响。 例外情形 若受理法院对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无管辖权,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向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二、管辖权转移机制 上级提审或指定管辖
破产法中的不得个别清偿规定是指: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所有债务必须按法定顺序集体清偿, 禁止单独向某个债权人优先偿付。这一规定旨在 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防止资产被恶意转移,是破产程序的核心原则之一。 立法目的 不得个别清偿的核心是维护"债权人平等原则"。若允许个别清偿,可能导致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尤其是小额债权人)。例如
44家银行破产的核心原因可归结为内部管理失控与外部风险叠加:包括大股东掏空资产(如包商银行被挪用1560亿元)、风险管理体系失效(如雷曼兄弟忽视次贷风险)、监管缺位(如美国金融危机前的宽松监管)、宏观经济冲击(如经济下行推高不良**率)以及流动性危机(挤兑或市场信心崩塌)。 公司治理崩溃与股东违规 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虚假业务等手段掏空银行资产
企业破产清算时,《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 ①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 (但6个月内工资社保除外);②管理人有权撤销破产前1年内的个别清偿 ;③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需优先采用公开竞价方式 。以下是具体说明: 担保债权的优先性 担保物权(如房产抵押、设备质押)的债权人可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但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社保等费用,若发生在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
《企业破产法 》第40条的核心价值在于允许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通过债务抵销实现个别清偿,但其正当性长期存在争议。 该条款赋予特定债权人优先受偿权,虽简化债务履行流程,却与破产法的债权人平等原则、禁止个别清偿规则形成冲突。关键争议点包括:抵销权是否破坏公平清偿秩序、如何防范恶意串通风险,以及是否应限制非牵连性债务抵销。 破产抵销权的传统正当性依据主要基于效率说、公平说
破产法第42条司法解释主要涉及破产费用的范围,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 破产法第42条司法解释对破产费用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这部分费用涵盖了破产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送达费等。这些费用是法院为了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而必须收取的。 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在破产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