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73条的核心要义是:法人被宣告破产后,需依法完成破产清算及注销登记程序,其法律人格方告终止。 该条款明确了破产终止的两大关键环节——清算的强制性与注销的形式要件,同时隐含破产程序对债权人公平受偿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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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的法律内涵
破产清算是通过法院强制处置债务人全部财产,实现债权公平清偿的法定程序。其核心环节包括:破产宣告(法院裁定启动)、财产变价(拍卖等公开方式)、债务清偿(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职工债权→社保税费→普通债权顺序分配)。特殊情况下,如发现可追回财产,债权人可在程序终结后2年内申请追加分配。 -
注销登记的终局效力
法人终止以注销登记为最终标志。管理人须在破产程序终结后10日内办理注销,其职务原则上随即终止(未决诉讼除外)。此规定既确保法人退出市场的规范性,又避免清算后责任主体缺位引发的法律风险。 -
与其他破产程序的关联
第73条虽聚焦清算终止,但需注意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程序。例如,重整期间债务人可申请自行管理财产(需法院批准),体现立法对困境企业挽救的灵活性,而清算则是资不抵债且无挽救可能时的最终解决方案。
提示:企业破产涉及复杂的财产分配与权利义务终结,建议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以合规高效完成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