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权强制阻止员工合法离职,但特殊岗位或调查期间可能例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3日)即可解除合同,无需单位批准。若单位故意设置障碍(如拖延审批、扣押档案),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
- 法律明确保障“辞职自由”:员工单方解除权是法定权利,单位不得增设“必须领导同意”等额外条件。即使合同约定限制条款,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无效。
- 单位违法阻挠的常见手段:包括拒收离职通知、以交接为由拖延、扣留离职证明或社保转移手续等。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单位面临行政处罚及赔偿。
- 例外情形:国有控股企业高管、纪委调查期间的员工等特殊岗位,因涉及审计或纪律审查,单位可暂缓批准离职,但需提供充分依据。
- 员工**路径:保留离职申请证据(如邮件、OA记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并赔偿损失。
遇到离职受阻时,员工应冷静留存证据,必要时寻求法律协助。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律,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劳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