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三个月后第四个月被辞退的补偿情况如下:
一、补偿条件与标准
-
无过错性辞退需补偿
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法定解除情形,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
-
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
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工作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
过错性辞退无补偿
若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无需支付补偿:
-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
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
-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途径
-
协商与证据留存 :要求用人单位书面说明辞退理由,并保存考勤记录、工作成果等证据;
-
劳动仲裁 :协商无果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时效为一年;
-
诉讼 :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
三、注意事项
-
试用期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
若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需提供入职时约定的考核标准及证据。
建议优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