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放弃工资并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也明确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报酬达成的协议,如果存在显失公平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应当认定无效。
以下分点说明: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的合法对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
司法实践案例
- 某科技公司要求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加班费”协议,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后申请仲裁,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定协议无效,用人单位需支付加班费。
- 在类似案件中,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劳动者签署放弃工资报酬的协议,被认定为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关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
对劳动者的提示
劳动者应明确,工资报酬是其基本权利,任何形式的放弃都可能是无效的。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要求签署类似协议,应谨慎对待,必要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或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
劳动者自愿放弃工资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相关协议无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