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同意加班 一般不算旷工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并非员工的法定义务,而是需要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因此,员工在一般情况下有权拒绝加班,且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罚或视为旷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加班,并且企业能够证明该工作任务的紧急性和必要性,如医院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医护人员加班救治患者,此时员工拒绝可能会面临一定的纪律处分,但这也不完全等同于旷工。因为旷工通常是指员工未按照正常的工作时间安排到岗工作,而加班本身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范畴。
此外,如果员工在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拒绝其合理的加班请求,一般算旷工;如果单位强制安排员工加班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的,则劳动者的拒绝行为不算旷工。
综上所述,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且拒绝加班一般不算旷工。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工作性质、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双方协商结果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