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单位与临时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非全日制用工 这一概念上。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下,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需要给付临时工补助。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中已经不再使用“临时工”这个概念,而是以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来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因此,无论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只要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就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这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总结来说,劳动法对临时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非全日制用工这一概念上,强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用人单位应当为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