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家属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安排工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并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如果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此外,随军前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安置地人民政府会采取转任、交流等方式,结合实际安置到随军前同类单位相应岗位,以及其他单位适宜岗位。
因此,如果退役军人家属具有正式工作(如有行政、事业单位等编制)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他们可以通过随调的方式,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重新安排工作或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这些规定旨在保障退役军人家属的权益,确保他们在退役后能够顺利过渡到平民生活,减轻他们的经济和生活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