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付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具体如下: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医疗费和康复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也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用人单位需按月支付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期间的费用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