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自费费用的承担主体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用人单位承担
未缴纳工伤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职工发生工伤后,所有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以及超出目录范围的自费部分,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过错导致 :若工伤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的,例如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未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等,那么职工在治疗工伤过程中产生的自费部分,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工个人承担
超出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如果职工治疗工伤所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或服务超出了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范围,一般情况下,超出部分的费用需要职工自行承担。
职工自身原因导致 :如果是因为职工自身的原因导致产生自费部分,如职工自行选择超标准的医疗服务或者药品,或者拒绝接受合理的治疗方案而导致病情恶化等产生的额外费用,通常由职工自己承担。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特殊情况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紧急抢救等,使用了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医疗服务或药品,且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属于合理必需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