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费用并非一定由个人先垫付,以下是不同情况下工伤费用的承担主体及处理方式:
用人单位垫付情况
已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通常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医院可直接与社保部门结算相关费用,职工无需先行垫付。
未缴纳工伤保险费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包括住院期间的治疗费、药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职工自行垫付情况
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紧急情况 :在一些紧急情况下,职工为了及时得到救治,可能需要先自行承担费用,然后再进行工伤认定和费用报销等程序。
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 :若存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第三人应承担医疗费用等相关赔偿责任。不过在实践中,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先行支付,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