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果能否作为工程结算依据,需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一、审计的性质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 审计的行政监督性质
审计是政府对建设单位(如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监督行为,属于行政法范畴。2. 不影响合同效力
行政监督行为与民事合同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审计结果不改变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否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需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合同约定与结算依据的关系
- 明确约定的优先性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或“最终结算以审计为准”,则审计结果具有直接约束力。例如,黄厚忠案中,二审法院认定此类约定有效,审计结果成为结算依据。
- 约定不明的处理方式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审计结果的作用,或约定违反法律(如地方性法规禁止直接以审计结果结算),则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通常以施工合同、签证单、工程量清单等作为结算依据。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 审计长期未出具结论
若审计部门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报告,且经当事人申请符合司法鉴定条件,法院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 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冲突
当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时,需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判断。若合同明确排除审计结果适用,或审计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可能不支持以审计结果结算。
四、法律限制与政策规定
- 行政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
审计结论仅对建设单位具有行政约束力,不能直接作为民事合同当事人(如承包商)之间结算的依据。
- 保护中小企业权益
《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政策明确禁止以审计结果作为支付或结算依据,以减轻中小企业因审计周期长而面临的资金压力。
总结
审计结果能否作为结算依据,核心在于合同条款的约定。明确约定则有效,否则需依赖施工合同、签证等民事证据。同时,需注意审计的行政性质与民事合同的分野,避免混淆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