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政策及最高法院的裁判要旨,审计结果不再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一、审计与结算的关系
- 审计的定位
审计是政府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行为,旨在保护国有资产、监督财政资金合理使用,而非替代市场交易行为。
- 合同效力优先
当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了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时,审计结论可作参考。但若合同未作此约定,则结算应依据施工合同及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
二、地方性法规的调整
- 废止直接以审计结果为依据的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指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超越了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例如,安徽、成都等地已修改或废止了相关条款。
- 保留审计监督职能
尽管不再直接作为结算依据,地方政府仍可能要求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以防范投资风险。
三、实际操作中的结算依据
- 合同约定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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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结算,则按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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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约定,则以施工合同及结算协议为准。
- 特殊情况处理
- 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无效时,审计结论可作为补充依据。
四、意义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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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民事权利 :避免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交易,维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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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审计职能 :明确审计与市场行为的边界,提升审计效率。
综上,审计结果不再直接决定工程结算金额,但仍在宏观层面发挥监督作用。具体案件中,法院通常以合同约定或结算协议为裁判依据,审计结论仅作为辅助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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