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是住建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建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而地方各级住建局(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监管职责,包括企业资质审核、服务标准制定及纠纷协调等。其他部门如市场监管、公安等按职责协同管理,但住建局是核心监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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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明确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是物业管理的直接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监督企业行为及处理投诉。例如,天津市住建委明确承担全市物业活动的行政监管职能。 -
地方执行分层管理
市级住建局统筹全市物业管理,区/县级住建局落实属地监管,包括业主大会指导、物业企业信用评价等。部分城市(如张掖市)还要求住建部门建立行业信息平台,强化透明度。 -
多部门协同但分工清晰
市场监管部门管收费纠纷,公安管治安消防,自然资源部门管违建认定,但住建局仍是物业服务的主责单位。例如,物业企业资质备案、服务合同审查等均需通过住建局办理。 -
业主**路径
若物业服务不达标,业主可向属地住建局投诉,住建部门有权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部分城市(如湛江)要求住建局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确保问题闭环解决。
总结:物业公司的日常监管以住建局为核心,其他部门配合。业主遇到问题应优先联系当地住建部门,同时可通过街道办、业委会等渠道协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