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三要素是法律对劳动关系成立的基本要求,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核心要素:
一、主体资格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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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资格
用人单位需为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合法用工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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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资格
劳动者需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特殊工种另有规定)。
二、从属关系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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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用人单位需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受其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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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与经济从属
劳动者在人身和经济上形成从属关系,需遵守用人单位的指挥、控制,并成为其组织的一部分。
三、劳动性质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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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关联性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需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属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必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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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性
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获得报酬,双方形成利益关联。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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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补充作用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备条件,但法律也认可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下,若同时满足三要素,仍可认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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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依据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依赖用工事实、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客观证据,双方争议时需通过举证证明劳动关系。
以上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