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修订的《退耕还林条例》及相关政策文件,退耕还林的最新规定如下:
一、政策要求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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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及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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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与责任
需依据土地调查成果编制省级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并实行目标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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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与经济结合
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基本农田等生态目标相结合,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生活条件。
二、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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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内容
包括种苗造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及粮食调运费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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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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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粮食按国家规定质量标准供应,第一年可分两次兑付,后续年度一次性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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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禁止折算现金或代金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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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苗管理
- 优先使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的良种,需经县级林业部门检验检疫。
三、采伐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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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条件
原政策补助期满后,依法有条件的可采伐,需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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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适宜采伐方式并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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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后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且林地性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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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种调整
允许退耕还林者自主选择经济林树种,但需履行变更程序。
四、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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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
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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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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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苗需附质量检验合格证,造林需通过县级林业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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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程档案,确保档案完整性和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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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配套政策
例如延安市规定,退耕还林成果保护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林业工作站负责日常管理,并将保护工作纳入村规民约。
以上规定综合了中央政策与地方实践,体现了生态优先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