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是关于合同效力的核心条款,其规定如下:
一、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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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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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
合同的效力限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直接约束力。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核心内容。
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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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他合同
当合同明确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时,第三人可主张权利,突破合同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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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
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如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和债权人撤销权(如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时),可向非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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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
若第三人侵害债权人债权,债权人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不受合同相对性限制。
三、合同生效与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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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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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范围
以当事人约定为限,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如需批准、登记等)需遵循特别规定。
四、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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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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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该条款通过明确合同效力边界与特殊情形,平衡了合同自由与交易安全,是民法典合同编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