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农村宅基地的新规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禁止非法买卖或转让给城镇居民,且转让需满足“同一集体内部、符合条件、集体同意”等要求,确保土地管理秩序和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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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主体限制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成员的专属福利,城镇户口人员无权取得。非集体成员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获取宅基地的行为无效,相关协议不受法律保护,需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
转让的严格条件
宅基地转让需同时满足:转让人拥有多处住房、受让人为同一集体成员且无宅基地、符合分配条件、经集体组织同意。宅基地不得单独转让,必须“地随房走”。 -
规划与审批要求
建房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审批权归乡镇政府,涉及农用地需额外批准。村民出卖、出租住宅后不得再申请新宅基地。 -
灭失与重新分配
因自然灾害等导致宅基地灭失的,集体应依法重新分配。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灭失时,需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确保权属清晰。
民法典通过细化宅基地的取得、使用、转让规则,既保障农民居住权益,又强化集体土地管理,避免资源滥用。建议涉及宅基地交易时严格核查法律条件,避免无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