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权威信息,劳动监察不予受理的六项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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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体资格不符
申请人需为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自然人,且需是争议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若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如非劳动者本人、非法定继承人等),劳动监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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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已进入其他法律程序
若争议已通过劳动仲裁、诉讼或调解解决,或属于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如经济补偿金争议),劳动监察部门将告知投诉人按相应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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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不属于劳动监察范围
劳动监察仅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工资支付、工时休假等),而与劳动者个人权益争议(如劳务纠纷、家庭保姆纠纷等)或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事项(由卫生/安监部门处理)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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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问题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超过2年未被发现或举报的,劳动监察不再查处。若仲裁申请或诉讼已超过法定时效(一般为1年),劳动监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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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或管辖权不符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实际用工地不一致导致管辖权争议的,劳动监察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以上条件综合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