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的主管部门及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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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层面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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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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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确定一个专门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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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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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原则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机构办理,跨县级区域需分别由各区域机构办理,避免重复登记和资源浪费。
总结 :全国统一由国土资源部门指导,地方具体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