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未获批准直接不上班通常会被认定为旷工,但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关键点包括: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法定程序是否履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欠薪或未缴社保)、以及是否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到岗。若未履行程序且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有权按旷工处理并追究责任;反之,若单位违法或员工遭遇特殊情况,则可能豁免旷工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期满即可离职,无需单位批准。若未履行此程序擅自缺勤,属于违反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据内部规定扣减工资或解除合同。但若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提供劳动保护等违约情形,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且不构成旷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到岗并提供证明的,也不应视为旷工。
实践中,旷工认定需遵循合理性原则。例如,员工已提交辞职报告但单位拖延办理交接,若员工继续出勤至通知期满,则后续缺勤不属旷工;若单位恶意不批准辞职并以此为由处罚员工,劳动仲裁可能支持员工主张。建议劳动者保留书面通知证据,并通过邮件、短信等多渠道留存沟通记录,避免争议时举证困难。
辞职流程的合法性与正当理由是判断旷工的关键。劳动者应严格履行通知义务,用人单位亦不得滥用审批权。双方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比单方面旷工更有利于维护权益。遇到复杂情况时,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可有效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