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后,第三次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需满足劳动者无重大过失且未出现法定解除情形。例外情况包括劳动者主动要求固定期限合同,或部分地区(如上海)允许用人单位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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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劳动者无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如不胜任工作或医疗期满无法履职)的情形,且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除非劳动者主动要求固定期限。 -
适用条件
- 连续订立次数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首次续签开始计算。
- 劳动者需无严重违规、失职或双重劳动关系等行为,且未因健康或能力问题被解除合同。
- 例外与争议
- 上海等地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可能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后选择终止劳动关系。
- 若用人单位违法拒签无固定期限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或赔偿金。
提示:劳动者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前应主动提出续签要求,并保留沟通记录;用人单位需审慎评估合规风险,避免因违法操作引发劳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