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属于“非本人意愿”取决于提出不续签的主体。若用人单位主动不续签,通常视为非本人意愿离职,员工可主张经济补偿;若员工主动不续签,则属于本人意愿终止劳动关系。
从法律定义来看,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需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续签或降低原条件导致员工拒签,员工离职性质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或主张经济补偿的条件。例如,工作满一年可获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员工主动提出不续签,则一般视为自愿离职。但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员工放弃续签;二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继续工作且单位未提出异议,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解雇,仍需按非本人意愿处理。
实践中需注意两点:一是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到期时,员工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若单位拒绝则构成违法解除;二是双方未明确续签意向时,员工可通过书面催告或留存证据维护权益。
建议劳动者在合同到期前与单位明确沟通意向,保留书面记录。若单位不续签,可要求出具书面通知作为**依据,必要时通过劳动仲裁主张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