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辞职通常不涉及“N+1”或“2N+1”赔偿,这些补偿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主动解除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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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的适用场景
- 当用人单位因裁员、业务调整等原因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时,需支付“N+1”补偿(N为工作年限对应的月工资,+1为代通知金)。
- 自愿辞职属于员工主动提出离职,不符合“N+1”的支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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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N+1”的法律争议
- “2N”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而“+1”代通知金仅在未提前通知时适用。
- 法律未规定“2N+1”的赔偿标准,实践中少数公司可能协商支付,但员工自愿辞职时无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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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辞职的补偿例外
- 若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违法行为,员工可据此提出“被迫辞职”,此时可能获得经济补偿金(N),但仍非“N+1”或“2N+1”。
自愿辞职一般无赔偿,核心补偿规则与用人单位解除行为挂钩。员工需明确自身权益,避免混淆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