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招投标领域的核心文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简称843号令)由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6月6日颁布实施,明确界定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类型,统一了全国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禁止地方自行制定冲突性规定。该文件与16号令共同构成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的完整政策框架,推动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化、透明化。
适用范围
843号令聚焦五大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 能源类:煤炭/石油/天然气储运、电力电网等
- 交通运输:铁路/公路/管道/航道等骨干网络
- 通信基建:固定/移动通信网、卫星通信等
- 水利枢纽:防洪/灌溉/水资源调配核心工程
- 市政服务:城市轨道交通、污染治理设施等。
核心条款
- 明确强制招标边界:仅对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且达到规模标准的项目要求招标,避免过度扩大范围;
- 细化项目认定标准:要求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严格执行招标程序,引入《公司法》对“控股或主导地位”作出司法解释;
- 独立采购原则:同一项目中不同标的(如施工、设计、监理)按单项合同金额判断是否招标,解决“小合同捆绑招标”争议。
三大修订重点
- 废止计委3号令:取消原“施工单项200万、货物采购100万、服务50万”等旧标准,采用更适应经济发展的新规模阈值;
- 剥离非必要范围: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非关键性市政工程不再强制招标,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主权;
- 衔接上位法:将“预算资金”定义与《预算法》对接,确保法律体系一致性。
例外情形
以下场景可不招标:
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特殊工程;
❷ 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
❸ 技术复杂专利项目且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
❹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建/自产的情形。
实施要求
招标人需严格对照843号令自查项目属性,禁止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监管部门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定期清理地方隐性壁垒,确保全国招投标规则统一性。对于规模标准以下项目,鼓励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供应商。
该文件通过精准界定强制招标范围,有效平衡了市场效率与公共利益,为构建公平竞争的招标环境提供制度保障。企业应重点关注项目属性认定规则变化,避免因误判招标义务导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