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号当天离职的员工,社保应由原单位缴纳当月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续至当月,无论离职日期如何,用人单位均需承担社保缴纳义务,个人无需垫付企业部分,且企业单方面规定“15号前离职不缴社保”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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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要求“在职即参保”。社保按整月计算,即使15号离职,员工当月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社保,否则面临补缴及滞纳金风险。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通过协商或内部规则规避责任,但此类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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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规操作的常见表现。例如:要求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将企业应缴部分转嫁给个人、或拖延减员时间导致断缴。员工可向当地社保局投诉,要求企业补缴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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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的社保衔接建议。若未及时找到新工作,可选择以灵活就业身份续缴职工社保,或暂转居民社保(待遇较低但成本少)。重点避免医保断缴超3个月,否则影响报销权益。
提示:离职前务必与企业确认社保缴纳截止月份,保留工资条、劳动合同等凭证。若遇纠纷,法律优先支持劳动者权益,切勿接受企业不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