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退役军人进厂 需要 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待遇,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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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安排上岗 :接收单位应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若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未安排上岗,应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的80%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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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岗位待遇 :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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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相关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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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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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 接续基本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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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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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
- 一次性补贴 :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可按10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贴。
综上所述,安置退役军人进厂不仅需要提供工作岗位,还需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待遇,包括生活补助、社会保险和可能的岗位补贴等,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工作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