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结合
关于转业军人转业安置的最新规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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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分配
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职务,适用于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未完成接收计划的单位,或根据军队需求统一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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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
政府协助就业,发放退役金。自主择业人员需在每年9月底前提交申请,结合调控退役办理,主要面向未达龄、未申请或因职业发展需求的人员。
二、退役对象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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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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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龄退役 :每季度末集中办理,适用于达到最高服役年龄或衔级最高年限的军官,除批准延长或暂缓外均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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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退役 :包括转业、逐月、复员,需结合调控退役办理,最低服役年限未满但符合职业发展或健康条件的军官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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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退役 :每年第四季度审批,针对未达龄、未申请且军队有需求的人员,按编制调整需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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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退役 :因严重错误未开除军籍的军官,按当季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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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节点
自愿退役申请需在每年9月底前提交,调控退役于当年12月完成审批,达龄退役集中在每季度末。
三、安置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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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优先考虑配偶随军、军队需求和地方发展需要,可回原籍、入伍地或非原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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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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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抗疫、执行特殊任务等人员可优先安排到中直、省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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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军官,可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照顾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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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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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社保
调入单位工资总额相应调整,合同制、聘任制配偶给予2年适应期,期间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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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安置
随调配偶工作安排参照职务等级,医疗、住房等保障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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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评价与阳光安置
部分省份(如河南)推行分类量化评价、自主选择机制,将考核结果与安置计划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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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责任
接收单位需按时完成接收任务,未按规定办理的将纳入考核问责。
以上规定综合了中央政策与地方实践,转业军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安置方式,并享受国家及地方提供的相应保障。